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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37号

吴彦与汤浚、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彦,汤浚,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张本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37号

原告:吴彦,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汤浚,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被告:张本友,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诉被告汤浚、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张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彦未在限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文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