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37号
原告:吴彦,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汤浚,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被告:张本友,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诉被告汤浚、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张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彦未在限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文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