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龙执恢字第108-1号

刘和睦与薛木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恢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刘和睦。被执行人薛木进。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薛木进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吴创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