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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1722号

刘日富与杨仕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日富,杨仕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1722号申请执行人刘日富。被执行人杨仕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日富与杨仕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xxx物流城xxx号楼xxx号xxx房。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