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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85号

陈长根与沈全忠、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长根,沈全忠,何丽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85号原告陈长根。委托代理人俞君,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全忠。委托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丽华。

原告陈长根与被告沈全忠、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长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景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吴康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