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85号原告陈长根。委托代理人俞君,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全忠。委托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丽华。
原告陈长根与被告沈全忠、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长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景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吴康康 来源:百度搜索“”
陈长根与沈全忠、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85号原告陈长根。委托代理人俞君,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全忠。委托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丽华。
原告陈长根与被告沈全忠、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长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景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吴康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