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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370号

原告张同祥与被告毛士雄、冯九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同祥,毛士雄,冯九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张同祥,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毛士雄,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冯九东,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祥与被告毛士雄、冯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祥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同祥以被告毛士雄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祥撤回对被告毛士雄的起诉。

审判员  孙生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