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张同祥,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毛士雄,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冯九东,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祥与被告毛士雄、冯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祥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同祥以被告毛士雄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祥撤回对被告毛士雄的起诉。
审判员 孙生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