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90号
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北1500米,组织机构代码66794492-3。
法定代表人:凌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树文,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英鸭业公司)与被告李树文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树文至今下落不明,现已公告送达,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彭 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馨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