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02号原告上海亿建阜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亿建(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许百红)。委托代理人余同昊,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世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盐城市。被告江苏尚禾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盐城市。被告高海强,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被告张训锋,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亿建阜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江苏省世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尚禾置业有限公司、高海强、张训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 淳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