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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1019号之三

樊继洪与苗瑜、孙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继洪,苗瑜,孙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樊继洪,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高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韩家胡同。被执行人苗瑜,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慧湖路。被执行人孙丹丹,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和县城关镇文明路,现居住阜阳市颍泉区慧湖路。樊继洪与苗瑜、孙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待评估、拍卖即将结束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占伟

审判员  史昌俊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吕治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