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樊继洪,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高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韩家胡同。被执行人苗瑜,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慧湖路。被执行人孙丹丹,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和县城关镇文明路,现居住阜阳市颍泉区慧湖路。樊继洪与苗瑜、孙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待评估、拍卖即将结束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占伟
审判员 史昌俊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吕治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