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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202号

申请人魏新兰申请执行张新伟,余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新兰,张新伟,余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202号原告魏新兰,女,1961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新伟,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余丽,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新兰申请执行张新伟,余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新兰于2015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20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安喜

审判员  唐建利

审判员  李建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