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四初字第69号原告朱孝建,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陈中庆,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孝建与被告陈中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补充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朱孝建与被告陈中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孝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4060元,退予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谢文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史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