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14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新,该公司半岗支行行长。
被告:张克军,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张克龙,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张克彬,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颍上农商行诉被告张克军、张克龙、张克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余孝保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庆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