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3民初497号

张晓扁与赵金涛、赵兰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晓扁,赵金涛,赵兰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497号

原告:张晓扁,男,1973年10月15日,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理人:高世英。

被告:赵金涛,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赵兰布,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扁诉被告赵兰布、赵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赵金涛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宋加堂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