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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794号附1号

曾建龙与刘伟、徐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建龙,刘伟,徐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794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曾建龙,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刘伟,女,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徐惠,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安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7日乡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至今两被执行人分文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伟、徐惠于2011年7月26日注册成立“六安市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其中刘伟投资792万元,徐惠投资8万元。2012年9月六安市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在裕安区新安镇11635㎡土地开发,土地证证号为裕国用(2012)第CS9587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徐惠在六安市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刘伟在六安市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0%股权。

二、查封被执行人刘伟、徐惠出资成立的六安市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所取得的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裕国用(2012)第CS9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恩滔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付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