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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63号

焦荣耀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焦荣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荣耀,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平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4年4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荣耀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荣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在西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ATM自助存款机上取款后离开,被告人焦荣耀发现王某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里,且尚在可取款界面,遂从王某银行卡上取走现金五千元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焦荣耀将人民币五千元退回给被害人王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焦荣耀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杨月玲等人证言,西平县公安局证据调取清单,取款凭证,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撤诉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荣耀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的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焦荣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下余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欣广

代理

审判员  苑林林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丽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