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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62号

赵春辉与闫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4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春辉;闫兵玉;赵春辉;闫兵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赵春辉,男,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北疆欣园小区14栋1单元302室。被告闫兵玉,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颐和雅苑2栋3单元10楼西侧。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春辉诉被告闫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春辉涉嫌利用网络技术赌博犯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立案侦查(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双公(刑)受案字[2015]193号)。现正在办理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中月

人民陪审员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赵兴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