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赵春辉,男,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北疆欣园小区14栋1单元302室。被告闫兵玉,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颐和雅苑2栋3单元10楼西侧。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春辉诉被告闫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春辉涉嫌利用网络技术赌博犯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立案侦查(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双公(刑)受案字[2015]193号)。现正在办理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中月
人民陪审员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赵兴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