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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离执字第430号

王翔翔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翔翔,XX程,张香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430号申请人王翔翔。被执行人XX程。被执行人张香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二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程、张香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从2014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箅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7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程、张香花银行帐户存款20517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从2014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箅至还款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XX程、张香花同等数额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程、张香花的收入20517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从2014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箅至还款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