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430号申请人王翔翔。被执行人XX程。被执行人张香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二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程、张香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从2014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箅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7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程、张香花银行帐户存款20517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从2014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箅至还款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XX程、张香花同等数额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程、张香花的收入20517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从2014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箅至还款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