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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170号

李秀梅、刘俊宏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4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秀梅;刘俊宏;刘太荣;刘太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梅,女,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申请执行人刘俊宏,男,1991年4月26日生,汉族,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刘太荣,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刘太富,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申请执行人李秀梅、刘俊宏与被执行人刘太荣、刘太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秀梅、刘俊宏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为申请人配备大门电子钥匙,拆除焊接安装的铁栅栏,保证通道的通行,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太荣、刘太富已履行为申请人配备大门电子钥匙,拆除焊接安装的铁栅栏,保证通道通行的义务,我院已将大门电子钥匙交付给申请人李秀梅、刘俊宏,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昆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海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