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50号原告莫德满,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毛亚妹,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原告莫德满诉被告毛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德满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德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德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德满负担。
审判员 陈文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