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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533号

原告延军禄与被告马亚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延军禄,马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延军禄被告马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军禄与被告马亚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军禄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军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军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退还原告延军禄。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鱼晓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