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延军禄被告马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军禄与被告马亚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军禄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军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军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退还原告延军禄。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鱼晓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