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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629号

许敬敬与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许敬敬,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629号

原告:许敬敬,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敬敬与被告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结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晓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孔祥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