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馆陶县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连运起,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桥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张风江,农民。被告李学彬、男,农民。被告张立明,1976年11月18日,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风江、李学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