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王文玉,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祥,男,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1141912-2。法定代表人王平,局长。
原告王文玉诉被告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玉承担。
审 判 长 鲁祖彪
审 判 员 周 艳
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前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