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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113号

刘世飞与广汉市向阳通用机械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世飞,广汉市向阳通用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113号

申请执行人:刘世飞,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

被执行人:广汉市向阳通用机械厂。

负责人:赖洲文。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调解书刘世飞申请执行广汉市向阳通用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6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涉案多,其财产已经被另案查封,其处置及将来款项分配所需时间长。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和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