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871号附2号原告重庆江东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100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8616-9。法定代表人李永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敦高,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凯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98号4幢1层。法定代表人李洪荣。
原告重庆江东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凯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江东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凯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东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凯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62元,减半收取4981元,由原告重庆江东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廖丽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熊蓝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