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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104号

程延波与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程延波,住图们市。

被告:王宏伟,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延波诉被告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程延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宏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延波撤回对被告王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卜宪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