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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713号

孔令泉与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孔令泉,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亚楠,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法定代表人秦士翔,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紫薇,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令泉与被告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泉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原告25.00元。

代理

审判员 韩 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土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