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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68号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5年2月28日被江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晚,被告人黄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325线省道从江永县潇浦镇往允山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40分许,途经允山镇锦堂美村路段时,碰撞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周某,造成双方倒地受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将被害人周某送往江永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候交警接受调查。2015年1月29日,周德盛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江永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周某系特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江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处警民警经对被告人黄某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115.45mg/dL,属醉酒驾驶。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在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量刑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摩托车倒地及现场痕迹等照片,书证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周某甲、谭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等候交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系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故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轻,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龙颖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