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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40号

刘忠与赵桂虎、王生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某,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赵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