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赵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冰 来源:百度搜索“”
刘忠与赵桂虎、王生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赵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