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眉刑执字第350号罪犯余学军,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衣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青白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6000元。因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以(2010)成少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6日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眉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四川省眉州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眉州监狱认为,罪犯余学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余学军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学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综合材料、行政奖惩及证明、计分考核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学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学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东
审 判 员 冷 晶
代理
审判员 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颜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