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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92号

耿忠波与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耿忠波,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2号原告耿忠波,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阎峰,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忠波与被告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忠波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2.5元,由原告耿忠波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