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2号原告耿忠波,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阎峰,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忠波与被告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忠波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2.5元,由原告耿忠波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