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816号罪犯钟美华,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梅丰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美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原审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钟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美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30日,共获嘉奖20次;2013年11月、2014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美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美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六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洁东
审判员 陈树城
审判员 林晓容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妙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