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远武,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瑾。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白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