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38号罪犯林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合法少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林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1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殊
审判员 王宗富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庹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