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开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45年11月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兴开街榆树堡村。被执行人开原市中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开民权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开原市中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5年5月1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原市中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开原市中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在中固镇政府经营管理指导站账户508XXXX2040内的存款3300.00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07112010105466713,行号:40223376501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畅
审判员 魏玉文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