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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591号

胡某某与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591号

原告:胡某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局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姜某某,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岳文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成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