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591号
原告:胡某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局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姜某某,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岳文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成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