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166号
申请人:梁倩,女,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张红,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申请人梁倩、张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梁倩、张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3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梁倩于2015年3月31日当场赔偿张红车辆维修费共计柒佰圆整;
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