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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100号

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与缪子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遵化市国土资源局,缪子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缪子申,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缪子申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遵行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72410.2元,应执行执行费14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行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贺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