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缪子申,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缪子申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遵行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72410.2元,应执行执行费14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行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贺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