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层。负责人熊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学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胜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天台小石桥。法定代表人张知明,董事长。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学飞、邓胜强、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宗秉
审判员 孙振刚
审判员 蔡宗跃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