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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598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黄学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黄学飞,邓胜强,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层。负责人熊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学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胜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天台小石桥。法定代表人张知明,董事长。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学飞、邓胜强、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宗秉

审判员  孙振刚

审判员  蔡宗跃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