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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刑初字第15号

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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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泾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宁夏泾源县人,回族,文盲,农民。2015年3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泾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经查阅卷宗及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兰存宝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与朋友李某、魏某在泾源县荣盛北路商业街“某烧烤店”吃饭期间,三人共饮用42度牛栏山白酒两瓶。随后,被告人于某酒后持B2证驾驶宁D某号“吉利美日”牌小��轿车先后送李某、魏某回家,3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于某驾车沿泾源县泾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泾白路0KM+200米处,因冰雪路面,操作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后侧滑至公路西侧的排水沟内,被告人于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办案民警依法对被告人于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1㎎/100ml,属于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后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固公物证鉴字(2015)033号血醇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告人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5㎎/100ml。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宣告缓刑。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于某主动报案。被告人于某未提出辩解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于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对他人财产及生命造成潜在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5㎎/100ml,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泾源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兰存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慧判决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