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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民初字第00244号

[2015]紫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叶作毅

审 判 员  寇德强

人民陪审员  魏世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