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叶作毅
审 判 员 寇德强
人民陪审员 魏世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