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叶腾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 璐 更多数据:
李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叶腾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