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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459号

李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叶腾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