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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998号

古蔺县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建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510525000011741,组织机构代码71448652-4,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保安路73号。法定代表人周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国,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建蔺,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古蔺县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瑞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古蔺县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蔺县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蔺县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洪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