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执字第00289号

李新华与董学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新华,董学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89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华,女,汉族,1945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董学美,女,汉族,1943年2月8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李新华申请执行董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新华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学美除本院扣留的工资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华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新华如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368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