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135号罪犯莫金全,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平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1)东中法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金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莫金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金全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金全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莫金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沛
审 判 员 林浈量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