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047号罪犯严伟强。198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常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伟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5月1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5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5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5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严伟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严伟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伟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严伟强悔改表现突出,于2013年5月、2014年3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严伟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严伟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伟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