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32号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玉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玉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32号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308472-1。

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玉发,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玉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欣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丹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