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12号
原告:纪学亮,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袁安,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学亮与被告袁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学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纪学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褚昭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