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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12号

纪学亮与袁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纪学亮,袁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12号

原告:纪学亮,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袁安,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学亮与被告袁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学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纪学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褚昭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