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兰树梅,女。被告葛忠武,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树梅诉被告葛忠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树梅于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五十八元(原告兰树梅预交),由原告兰树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晓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