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0052号

王波、苏士欣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波,苏士欣,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苏士欣,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王波、苏士欣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宋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5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安市碑林区,故依法委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0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引社

审 判 员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