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苏士欣,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王波、苏士欣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宋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5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安市碑林区,故依法委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0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引社
审 判 员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