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刑执字第87号罪犯刘兴荣,男,汉族,文盲,云南省楚雄市人,现在楚雄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兴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楚雄监狱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刘兴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兴荣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兴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兴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艳
审 判 员 刘亚丽
人民陪审员 杨桂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乔艳霞 微信公众号“”